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的决定
(2026年5月25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鼓励、支持和引导我市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个体工商户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支持线上线下协同发展。在支持个体工商户实体店经营的同时,鼓励线上平台加强商户数字化运营、流量扶持赋能,助力个体工商户积极应用直播电商、社区电商、社交电商等模式,提升网络营销能力,实现数字化发展。鼓励电商平台及平台所在地登记机关依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登记注册服务。
(二)加强创业补贴。毕业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人员)、港澳台居民、退役军人、我市登记失业人员等自主创业人员在我市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初创补贴、场租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三)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此类企业自转型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申请的,可以适当简化相关申请材料。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支持,鼓励以公共信用评价为基础,开发和提供个体深信贷、名特优新贷等适合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的特色信贷产品,简化贷款手续,提高贷款精准性和便利度。
(五)健全维权救济机制。支持公共法律服务进大型专业市场、商业聚集区,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纠纷调解等法律服务或指引。加强个体工商户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建设,加大对非遗工坊品牌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益的保护力度。
(六)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个体工商户信用修复制度,简化信用修复程序和申请材料,推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书与信用修复告知书同步送达。完善信用修复信息共享协同机制,实现一处修复、多处认可。
(七)推行“无事不扰”监管模式。在不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监管领域,将个体工商户可自主规范管理或者已经实现非现场监管的事项,纳入“无事不扰”事项清单,进行动态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清单内事项不主动上门检查。
(八)促进公平竞争。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持续清理妨碍个体工商户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政策措施,保障个体工商户在政策适用上享有公平待遇。加强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执法,配合推进反垄断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九)建立统一权威政策发布机制。依托“深i企”搭建政策发布平台,市、区两级涉及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政策由该平台统一发布,并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知晓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出台配套实施方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