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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个体(私营)劳动者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更新时间:2012-10-18 14:58:00点击次数:11418次字号:T|T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我市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和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个体工商户条例》及本协会《章程》,建立会员自律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凡在深圳市依法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和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并自愿加入本会成为会员都应遵守本会员自律公约。

第三条 本会员自律公约的基本原则是守法、公平、诚信。

第四条  倡议全市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加入本公约,积极推进个体经济有序发展,积极引导个体工商经营者守法、文明、诚信经营,创造良好生产经营发展环境。

第五条  深圳市个体(私营)劳动者负责制定、修改、发布实施本协会会员自律公约,并对会员自律公约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章 公约条款

第六条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弘扬社会道德风尚,文明经商、诚信经营。

第七条 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生产经营活动,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的竞争活动,共同抵制和纠正经营不正之风。

第八条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侵犯消费者或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销售、生产符合国家标准、计量、质量保证体系的产(商)品,重合同,守信用,讲信誉,不搞虚假标价、不做虚假广告、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第十条有较强的自觉纳税意识,不偷税、漏税、骗税、逃税。

第十一条 关爱员工,保障员工身心健康,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依法支付员工工资,依法为员工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劳动用工规范,劳资关系和谐。

第十二条履行社会责任,支持和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回报社会,为发展社会事业做出积极贡献。

第十三条共同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共同维护个体经营市场秩序,共同维护个体工商户整体利益与形象。

第十四条  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条款。

第十五条会员违反本公约,经协会调查属实,将在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同时监督其按时整改。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会员自律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个协 (编辑:个私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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