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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协会调解委员会成功协助调解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件

更新时间:2024-05-17 14:13:28点击次数:473次字号:T|T


近日,深圳市个体(私营)劳动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助南山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商标侵权案件,诉讼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握手言和,圆满解决了因商标使用权而发生的民事纠纷。

01壹

案例简介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陈老板,长期从事餐饮业生意,由于诚信经营,为人和气,加之经营方式得当,生意一直保持较好的效果,每月的经营收入也较稳定。但是,就在前不久辖区法院的一张传票,寄到了陈老板手中,陈老板一头的雾水,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当陈老板拆开快递一看,原来自己被他人起诉了。起诉方要求陈老板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并赔偿30万的经济损失及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


接到法院诉讼传票后,陈老板第一时间向深圳市个体(私营)劳动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求助。

02

调解过程

接到陈老板的求助后,深圳市个体(私营)劳动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驻会邹律师进行案情了解。经过认真查阅案卷、积极与双方当事人及相关关联人员沟通案情,了解到陈老板开办的“深圳市XX区XX头XX醉鹅餐饮店”招牌中含有的“XX头”三字,并不存在故意侵犯原告商标商誉的行为,主要事实如下:


一是“XX头”创始人并非是原告一人,目前与陈老板继续合作的陆某某老总同是创始合伙人。陈老板只是该“XX头”的加盟商,原有的创始合伙人还在继续与陈老板合作。


二是陈老板原始店注册“XX头”的店名时间早于原告商标的注册时间。陈老板在加盟该原告“XX头”合作之前,就已经起名了“XX头”的商标作为餐饮店名使用商标。因此,陈老板起的餐饮店名早于对方的餐饮店名,按照法律的规定,有权继续使用自己的品牌商标店名,完全没有侵犯对方的商标权。


三是由于原告与创始合伙人陆某某老总在合伙中意见有分歧,放弃合作。但是,对于该餐饮店的商标,并没有做出禁止使用的明确表示和书面意见,加之原告离开合作后,对于商标的使用并没有提出任何的异议,因此,认定“XX头”商标的使用是原告的一种默许的行为。


四是使用“XX头”这三个字,完全是基于原来转让历史的延续,也就是加盟商的延续,餐饮店菜品的核心调料有合法来源,供货商是“XX头”的原始创始人。客人来店就餐是因为店里制作的“醉鹅”这个菜品口味好,并非是“XX头”的影响力带来的效果。


五是与原告的餐饮店的经营菜谱上存在较大差异之处,陈老板的餐饮店只有两类菜品,目前包括饭店招牌、菜单样式,店内环境、除了“XXX头”三个字,其他均不相同。


综上所述,在深圳市个体(私营)劳动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驻会邹律师的协助和帮助下,陈老板及时收集了相关证据,立即向案件受理的人民法院提出了答辩,用客观的事实和充足的理由对原告的起诉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了辩解和质证。故此,请求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照法律规定,依法审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03

调解结果

经过承办案件的法官认真审查,核对双方的相关证据,指出双方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摆事实、讲道理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经过多次协商调解,最后在双方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了最终调解协议,握手言和,圆满解决了因商标使用权而发生的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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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点评

深圳市个体(私营)劳动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充分发挥组织优势和人民调解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拓宽商事纠纷化解渠道,帮助广大个私企业会员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为解决个私企业生产经营纠纷、建设和谐社会起到“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推动民营企业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建设,为深圳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贡献协会力量。

市个协 (编辑:王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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