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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
房地产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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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三)《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 (四)《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五)《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六)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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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核准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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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一)房地产使用用途改变的; (二)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房地产坐落名称或房地产名称发生变化的; (四)建筑物、附着物倒塌、拆除的; (五)企业改制按规定应进行房地产变更登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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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深圳市房地产变更及其他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地产证或其他权利证书; (4)变更证明文件: ①改变房地产使用用途的应提交土地主管部门同意改变用途的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需补交地价的,应提交付清地价款证明; ②改变权利人姓名或名称的,应提交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③建筑物、附着物倒塌、拆除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④企业改制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改制批复、土地主管部门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批复以及其他应进行变更登记的批准文件; (5)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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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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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机关 |
特区内由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业务窗口受理,特区外分别由宝安、龙岗分局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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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关 |
特区内由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审核,特区外分别由宝安、龙岗分局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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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序 |
提出申请→受理申请→初审(公告应视情况而定)→核准→计收税费→颁发《房地产证》(视情况而定)→立卷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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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不含公告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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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登记核准后颁发房地产证,在登记的房地产使用年期内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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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房地产登记一经核准即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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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
登记费:单位申请人每宗80元。个人申请人每宗50元 税费征收主管部门对税费征收标准作出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标准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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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