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核准
办事项目: 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核准
申请条件: 1、在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 2、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提出申请将全部或者部分货物直接退运境外;或者海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责令直接退运的进口货物。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初审。 2、海关经审批后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3、申请人到海关领取批准证书
应当提交的资料: 1、《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 2、证明进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清单、已报关货物的原报关单、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 3、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书; 4、海关要求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
办理时限 自出具《受理通知书》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取任何费用。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2004年6月18日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2007年2月2日海关总署令第156号发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受理部门:各现场海关通关科(部门)
办公地址:各现场海关
办公时间:各现场海关正常办公时间
联系电话:各现场海关通关科(部门)
进出口报关单修改和撤销
办事项目: 进出口报关单修改和撤销
办理条件: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确有正当理由,就申报有误、系统故障以及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错误的数据向海关提出修改或撤销的书面申请。
应当提交的资料: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当向现场海关如实反映真实情况,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并向原申报海关负责报关单数据修改和撤销操作的关员(以下简称“撤改岗位”)相应提交下列有关单证: (一)可以证明进出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二)外汇管理、国税、检验检疫、银行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单证; (三)应税货物的海关专用缴款书、用于办理收付汇和出口退税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等海关出具的相关单证。 (四)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现场海关撤改岗位对需经审查的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应当根据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的,由现场海关向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受理决定书》。能够当场作出审查决定的,应当按照本规程第十六条的规定相应制发准予或者不予修改、撤销的决定书,不再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受理决定书》;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予以更正的,应当允许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告知书》; (四)申请人不属于货物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的,由海关向申请人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经审查决定予以修改或者撤销的,应当向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制发《准予修改/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决定书》,并完成相关操作。经审查决定不予修改或者撤销的,应当向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制发《不予修改/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决定书》。
办理时限 现场海关决定受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或者撤销申请的,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除可以当场决定的外,应当自受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并完成相关操作,特殊情况下,海关审查时限可以延长10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取任何费用。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05第127号) 《深圳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操作规程》(深关审〔2006〕224号)
办理部门: 各现场海关
通关事务担保
办事项目: 通关事务担保
办理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担保,申请放行货物: (一)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尚未确定的; (二)有效报关单证尚未提供的; (三)在纳税期限内尚未缴纳税款的; (四)减免税审批手续或者其他海关手续尚未办结的。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予办理担保放行。
应当提交的资料: 保证金审批表及其随附单证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担保人、被担保人的姓名、名称、住所地、联系方式; (二)申请担保的货物名称、数量、货值、申请理由,运输工具号码、申报日期; (三)保证金的数额、期限; (四)保证事项和担保范围; (五)担保责任; (六)担保人、被担保人存款账号或其开户银行账号; (七)海关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担保人应当在海关保证金审批表上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
办理程序: 担保人申请提前放行货物而提供担保的,应当向现场海关业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海关的要求提供保函等权利凭证以及有关文件。 对于因减免税审批手续未办结申请凭保证金(保函)放行的,担保人凭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关税处出具的《海关同意按减免税货物办理税款担保手续证明》向现场海关业务部门办理担保申请担保人向海关办理担保手续,应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提供担保;对于无法办理银行转账或金额较小的,可以以现金形式交付。以现金形式交付的,业务部门应在收据上注明“现金收取”。 以保证金形式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交款后,由财务部门凭银行回单确认保证金到帐,由业务部门在H2000系统中的“保金保函子系统”办理核注,向担保人开具《海关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专用收据》,对被担保货物予以放行。 以保函形式提供担保的,由业务部门在由业务部门在H2000系统中的“保金保函子系统”办理核注,对被担保货物予以放行。 担保人在担保期内履行纳税义务的,现场海关业务部门应自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财务部门和担保人办理退款手续。财务部门凭担保人《海关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收据》退款联和业务部门转来的《海关(交)付款通知书》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退款并进行账务处理。
办理时限 现场海关业务部门收到申请的,海运口岸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接受担保,陆运口岸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接受担保。如不能做出决定,经本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取任何费用。
办理依据: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署财发[2005]339号) 《深圳海关关于印发<深圳海关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关财〔2005〕994号)
办理部门: 各现场海关
滞报金减免
办事项目: 滞报金减免
办理条件: 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况之一产生滞报的,进口货物收货人(包括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下同)可向现场海关提出减收或免收滞报金的书面申请: (一)因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贸易管理规定变更,要求进口货物收货人补充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因政府主管部门延迟签发许可证件,导致进口货物产生滞报的; (二)产生滞报的进口货物属于政府间或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捐赠用于救灾、社会公益福利等方面的进口物资或军品等特殊货物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进口货物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产生滞报的; (四)因海关及相关执法部门工作原因致使进口货物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产生滞报的。
应当提交的资料:
报送审批减免滞报金请示的内容应包括: (一)基本情况(经营单位、收货单位、货物名称、数量、总价、货物进境日、申报日、滞报天数、滞报金额); (二)产生滞报的原因及责任; (三)现场处理情况(凭保放行或滞港待批); (四)本关对滞报金减免的意见; (五)附件:进口货物收货人要求减免滞报金的申报函(正本);有关主管部门证明材料(正本);有关证明文件及有关进口许可证件复印件(如:配额证明、许可证、减免税证明、担保凭据等);进口货物报关单证及滞报金缴款通知书复印件。
办理程序: 对符合减免滞报金规定的进口货物,进口货物收货人应于接到海关签发的滞报金缴款通知书(见附件一)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同一合同项下、同一口岸申报进口的滞报货物,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向海关提出减免滞报金的申请,并随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经海关审查认可后,办理滞报金减免审批手续。 现场海关负责受理减免滞报金的申请,核实情况并提出初步意见报送审单处;审单处按照审批权限经部门审核、处长复核、会签有关部门、主管关长核批及上报海关总署批准的程序逐项办理。
办理时限 对进口货物收货人向海关提出的减免滞报金申请,在所需证明文件、证件齐备的情况下,现场海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申请及相关附件材料报送审单处。 审单处收到现场海关报送的相关申请及附件材料后,对符合规定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核工作,并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分别报请总关分管关长审批或请示海关总署。 现场海关接到减免滞报金批复文件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进口货物收货人办理减免滞报金的相关手续。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取任何费用。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海关总署令2005第128号) 《海关审批减免进口货物滞报金操作规范》(署监发[2005]246号)
办理部门: 各现场海关
办事表格: 无
|